有关保证期间的性质与诉讼时效有关保证期间的性质与诉讼时效作者:陈兆利内容摘要保证期间是保证合同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我国法律对保证期间的规定不甚合理
保证期间的性质是一种特殊的权利行使期间,是失权期间
保证期间制度虽然很重要,但是并非保证合同必须具备的内容
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保证合同应当直接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诉讼时效是不同的期间制度,有其不同的制度运行方式
主题词保证期间失权期间诉讼时效一、引言保证,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1]保证期间是保证合同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虽然规定了保证期间,但是对于什么是保证期间、保证期间的性质、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等问题,均未有明确规定,学术界、司法界对上述问题也存在较大的争议
为了解决保证期间的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中就保证期间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但是,该解释与《担保法》存在较大的分歧甚至矛盾,从而在学术界和司法界中引起了更大的争议
[2]本文试图探讨保证期间制度的法律性质,并对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关系进行阐述,以期抛砖引玉
二、保证期间的概念我国法律文件中最早出现的相似于保证期间的概念,是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的“保证责任期限”的概念
[3]1995年制定的《担保法》正式确立了保证期间制度,但同样没有定义保证期间
学界对此大体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保证期间就是保证责任期限,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起迄期间
[4]反对观点认为,保证期间1不能等同于保证责任期间
理由是:保证责任期限起始于保证责任的产生,并随保证责任的消失而中止
而保证期间是指根据保证合同当事人的约定或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