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职 工 住 房 配 售 培 训 教 材 之 一 : 北 京 铁 路 局 职 工 住 房 配 售 实 施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做 好 职 工 住 房 配 售 工 作 , 依 据 国 家 、铁 道部、地方政府相关住 房 政策, 制定本办 法
第 二条 在北 京 、天津、石家 庄采取房 源分劈配 售 的方式,在其他地区采取房 源统一 配 售 的方式
重点解决在国 家 停止住 房实 物分配 之 前参加工 作 职 工 的住 房 困难
第 三条 职 工 配 售 住 房 , 须腾退夫妇双方名下所有住 房
已购旧房 与配 售 的新房 在同一 地区的, 腾退、再售 价格以新房 基准价为 基础进行评估后确定, 旧房 面积计入职 工 已享受住 房面积
已购旧房 与配 售 的新房 不在同一 地区的, 可选择按照旧房 所在地经济适用住 房 价格评估腾退或按照购房 原价腾退
选择按评估价格腾退的, 旧房 面积计入职 工 已享受住 房 面积;选择按照原价腾退的职 工 , 旧房 面积不计入职 工 已享受住 房 面积
承租公有住 房 实 行无偿腾退, 旧房 面积不计入职 工 已享受住房 面积
第 四条 住 房 配 售 以申请人级(职 )住 房 建筑面积标准(以下简称面积标准)为 依 据
所购住 房 面积与已享受住 房 面积之 和超出本人面积标准的, 超出部分售 价上浮一 定比例
具体比例根 —2 — 据 房 源 所 在 地 市 场 房 价 、职工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五条 新建住房 的物业管理实行社会化、专业化、市 场 化运作
第二章 配售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局住房 制度改革与房 屋分配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局住房 配售工作
局住房 制度改革与房 屋分配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房 改办)作为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贯彻领导小组决议,并组织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