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烂尾楼(在建项目)收购后继续开发再销售全过程的涉税处理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房地产企业逐渐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房地产行业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也使得许多商人趋之若鹜,但房地产行业也是一个高危符业,在建楼盘由于开发商破产,资金链断裂,经济纠纷,开发商违法违规等原因导致工程停工,无法继续开发,衍生也烂尾楼销售给其他开发商开发再销售的经济业务,收购方和被收购方该如何缴纳税款
收购方收购烂尾楼(在建项目)后继续开发再销售的税务处理,在全面营改增后,主要涉及到收购方和被收购方双方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一)增值税的处理1、被收购方在转让烂尾楼 (在建项目)环节的增值税处理: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增值税根据财税 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关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转让土地使用权按照销售无形资产税目缴纳增值税
同时规定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即转让在建项目应按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2、被收购方转让烂尾楼(在建项目)的销售额确定:分新老项目分别确定销售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8 号)第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