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农业局文件连农(2009)94号————————————★———————————关于修改《连云港市农业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农业、畜牧、农村能源主管局,局机关各处室:为便于农业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具体操作和认定,经研究,现将《关于印〈连云港市农业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试行办法〉的通知》(2007年8月21日连农法[2007]04号)第四条:“对试行办法中,“视情节和后果予以处罚”等类似留有裁量空间的条款,在具体实施中,应掌握“对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体现重罚的原则。对故意违法、屡罚屡犯、情节和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违法行为,依上限处罚;对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且有悔改表现的违法行为,适当从轻处罚。”修改为:“对试行办法中,“视情节和后果予以处罚”等类似留有裁量空间的条款,在具体实施中,应掌握“对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体现重罚的原则。对故意违法、屡罚屡犯、情节和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违法行为、或者一案有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依上限处罚;对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且有悔改表现的违法行为,适当从轻处罚。”《连云港市农业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试行办法》,按照本通知修改后,重新公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特此通知。附:修改后的《连云港市农业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试行办法》连云港市农业局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六日主题词:修改农业执法办法通知抄送:省农林厅,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省畜牧局,市优化办共印50份附:连云港市农业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实施,防止和解决农业行政执法中滥用自由裁量权的问题,根据市委《建设法制连云港实施纲要》和《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规范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07年3月15日连政办发【2007】39号)要求,特制定《连云港市农业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试行办法》。第二条本试行办法所称农业行政执法,是指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违反种子、种畜禽、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含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法律、法规行为的当事人实施的行政处罚。农业行政执法,应当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公正、公开的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在农业执法过程中,对当事人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有关规定的,严格按照其规定执行。第三条本办法仅对违反种子、种畜禽、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含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案件中,依法应当对当事人处以罚款的具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条款制定具体的裁量。《种子法》、《种畜禽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中,对违法生产经营种子、种畜禽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行为适用处罚条款有明确而详细规定的(即没有自由裁量幅度的),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第四条对试行办法中,“视情节和后果予以处罚”等类似留有裁量空间的条款,在具体实施中,应掌握“对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体现重罚的原则。对故意违法、屡罚屡犯、情节和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违法行为、或者一案有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依上限处罚;对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且有悔改表现的违法行为,适当从轻处罚。第二章种子管理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第五条根据《种子法》第五十九条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以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生产、经营假种子和劣质种子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一)对无违法所得的假种子生产经营者,符合《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㈠项规定并造成严重影响的,处以货值的10倍罚款,其余视情节和后果分别给予6-9倍罚款,不足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