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公司加强工矿物资防盗管理规定一、 保卫科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加大各类案件的侦破力度,从严、从快、从重打击各类盗窃行为,有效控制盗窃案件的发生
对一般盗窃案件,最长应在个月的时间内侦破,否则按如下规定处理
(一)对在个月以内没有侦破的,罚保卫科元,对科长、副科长再各罚元;(二)个月以内仍没有侦破的,按盗窃物资损失额的%对保卫科进行罚款,并对科长、副科长各罚元;(三)若提前发现或案发后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侦破,并挽回损失的,矿将按规定给予一定的嘉奖
二、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谁直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工矿物资管理责任
哪个单位丢失物品,哪个单位负责全额赔偿,同时:(一)对丢失物品的直管者、分管、主管领导分别给予元、元、元的罚款,并将责任人调离原岗位至采掘单位;(二)若为监守自盗、内外勾结的,一经查实,对责任人一律解除合同、开除矿籍;(三)对丢失物品而不向保卫部门报案的,一经查出,除加倍处罚外,对单位主管领导另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
三、 各单位需下井的材料、设备等,在下井前由单位自主安排相关人员跟踪监督下井,中途丢失由监督人负责;材料下井后直到移交生产单位前,由运搬工区负责;单位回收上井的物资上井后,由回收单位安排人员监督移交入库
以上凡发生丢失的,由责任单位全额赔偿,并追究有关单位领导的责任
四、 运搬工区应加强上井车辆的检查,对矸石车中装(混)有工矿物资(无主)的,要找地方暂存,并分类码放,集中移交
(一)对暂存的废旧物资要有专人保管,防止失盗
若因无人管理或管理不善造成物资丢失的,罚运搬工区-元
(二)若把装(混)有工矿物资、煤炭的车辆直接送到排矸系统,并倾倒矸石山的,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元,罚责任人-元,罚单位主管领导及当班班长各-元
(三)对井下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水炭、劣煤、杂物等,应尽可能在井下进行分拣;在井下无法分拣的,车辆上井后,要分别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