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82803【发布文号】宁劳人[奖]字[1994]323号【发布日期】1994-10-30【生效日期】1994-10-3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宁劳人(奖)字〔1994〕323号一九九四年十月三十日)各地(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处(局),区直各部门组织、人事处: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一、全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从今年起都要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认真实施考核制度,全面开展对现有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要结合本地、本单位的实际制定考核方案,考核方案经同级人事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一九九四年的年度考核工作应于一九九五年三月底以前基本结束。二、要抓好考核项目要素的设计。在具体操作中,各地、各部门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对德、能、勤、绩进行细化分解,并科学制订考核等次的具体标准,能量化的应尽量划定量的标准,也可以制订一些硬条件。三、考核结束后,各单位应把《年度考核结果汇总呈报表》(见附表三)报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确认。其中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还应附材料说明理由和处理意见。经批准后,方可按照规定作为晋职、晋级、晋升工资、发放奖金、实施奖惩、调整岗位、培训以及辞退的依据。今后各单位在呈办申报审批上述各项业务时,应把单位的考核结果汇总呈报表和个人的考核登记表作为必备材料,附在有关报批文件之后方可办理审批手续。四、认真做好机关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向公务员考核制度的过渡衔接工作。各地、各部门在实施年度考核时,要引导、规范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向公务员考核制度的过渡。逐步实现从群体目标考核转向个体职责素质考核;从目标责任制任务目标考核转向德、能、勤、绩的全面考核。五、要切实加强对考核工作的领导,要认真研究部署,保证按期完成。各级人事部门要根据考核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进行指导,同时要对各单位的考核程序、考核结果进行认真的检查监督。考核工作中的问题望及时向上级人事部门报告。六、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部门和单位,如无有关考核的规定,亦可参照本办法实施考核。附:一、附:一、《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二、《平时工作纪录表》(略)三、《年度考核结果汇总呈报表》(略)四、《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略)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宁夏回自治区劳动人事厅附一附一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他们尽职尽责,积极工作,监督其忠于职守、奋发进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为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辞退、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提供依据。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制订本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条考核工作要贯彻和体现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使我区公务员管理工作逐步实现科学化、法制化。第二章考核对象第三条第三条考核对象包括:自治区、地市、县(市)、乡(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具体指:(一)自治区政府及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行署、市政府及机关正副厅、处、科级公务员及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二)县(市)政府及机关正副县、科级公务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三)乡、镇机关正副乡级公务员及科员、办事员(包括聘用制、聘任制、选聘制公务员)第四条第四条下列人员不参加当年度的考核:调任不满半年的、因病休息超过本年度半年以上的、出国探亲超过本年度半年以上的国家公务员;被免于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的国家公务员;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未开除公职的国家公务员;被判处管制、拘役未开除公职的国家公务员;正在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国家公务员暂不参加当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