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机电设备管理补充规定(试行)第一章设备入井管理一、入井1、防爆电气设备( 含小型电器 )的入井必须凭“下井合格证”入井,无证不得入井
2、防爆电气设备开“下井合格证”必须凭“防爆电气设备验收合格单”和“防爆合格标志”
3、井口把钩工负责“下井合格证”的验存,无证入井追究把钩工责任,设备专管组应定期和运搬工区核对“下井合格证”
对入井的机电设备,运搬工区把勾工必须索取防爆机电设备验收合格证,当天有效
否则,拒绝设备入井,对机电设备无证放行入井的责任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凡入井使用的设备,(除特别说明可选用其它类型外)都必须为矿用防爆型
非防爆型设备严禁入井使用
5、新设备到货后,由企管、机电、计划、审计、财务、使用等单位共同验收(低值易耗及小型设备不在此列),并填写验收报告单
机电科负责编号、建帐,资料室负责保管图纸资料;财务科负责办理固定资产入帐手续,并与使用单位办理新设备领用手续
6、新进购或大修设备的备品、备件到矿后由物资供应管理部门及时通知提报计划单位,对主要备品、备件要挂牌管理登记在账
二、防爆设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都作为非防爆设备处理
1、新到货的电气设备没有防爆标志和许可证号
2、防爆设备失去防爆性能,经修复不能恢复者
3、防爆型电气设备的修理和涉及隔爆性能零部件的更换与配制,隔爆面的非机械加工处理,均应由经过防爆知识训练的人员进行
4、凡确认无法修复或经修理后,仍不能达到隔爆要求的,允许降低为普通型设备使用,但必须将设备上原隔爆标志取消
5、修理后的防爆电气设备,应由机电科指派受过防爆专业知识训练经考试合格的专职或兼职检验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下井
6、井下供电系统设计与设备的造型、安装、验收、运行检修以及安全等工作,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7、井下严禁使用非防爆设备,如生产急需暂无或国内尚无产品供应,必须按部颁安全规程第410条进行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