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依法公平、公正处理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本会在总结近十年来审理此类案件的经验基础上,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经研究形成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供仲裁员裁决案件时参考
一、关于合同效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认定,仲裁庭应当尽量维护合同的稳定性,严格按照《合同法》的规定,防止随意认定合同无效情况出现,并妥善处理好以下几种情况:(一)当事人各方都未主张合同无效,法律也无禁止性规定的,一般不认定合同无效
(二)承包人的内部分支机构在承包人营业范围内对外签订施工合同的,应视为承包人的授权签约,不宜以合同主体不适格认定合同无效
(三)承包人为外省市施工企业的,即使该施工企业未在工程所在地办理外来施工企业施工许可证,一般不以此为由认定合同无效
二、关于工程造价(一)合同对工程造价有明确约定的,依约定确定工程造价
一方提出按合同约定结算显失公平的,仲裁庭一般不予支持
(二)工程造价包死之后,发包人要求增加部分工程的,以双方达成的补充协议和签证单确认增加部分的工程1造价
如果增加部分系发包人要求,但双方未就增加部分的工程造价达成书面协议,也无具体签证单,应按实际工程量,参照合同签订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计算增加部分的工程造价
发包人要求减少施工项目,如果减少的项目造价低于包死价的10%,且双方未对减少部分的工程造价作出约定的,工程造价仍按包死价确定,不予减少
(三)当事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另行签订的与原施工合同没有关联的工程项目施工协议的,仲裁庭不予审理,但应当庭或在裁决书中告知当事人另寻法律途径解决,也可在当庭双方签订补充仲裁协议之后合并处理
(四)施工过程中修改施工图纸或工程返工的,工程造价按双方约定或签证单确定;如果施工过程中废止原图纸,采用新的施工图纸,双方又重新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