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模板12024 年 4 月 1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一条 依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有关规定,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境内机构( 以下简称企业) 出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 足额收回货款或按规定存放境外; 进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 足额支付货款
企业收取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 足额出口货物; 支付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 足额进口货物
第一章 企业名录管理第三条 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 需持《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 见附 1) 、 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 以下简称《确认书》, 见附 2) 及下列资料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 以下简称名录) 登记手续: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 港、 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 (四)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外汇局审核有关资料无误后为其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 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 办理名录登记时可免于提交本条第一款第( 三) 项规定的资料
第四条 从事对外贸易的保税监管区域企业( 以下简称区内企业) 22024 年 4 月 1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根据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外汇登记手续时, 应当签署《确认书》
区内企业在取得相关外汇登记证明并签署《确认书》后自动列入名录
第五条 外汇局对于本细则实施后新列入名录的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
在其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 90 天内, 外汇局进行政策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