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附件 1: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操作规程(银行、 企业版)一、 企业主体管理项目名称法规依据管理内容管理原则注意事项名录登记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532号) ; 2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 第 2 号) ; 3
《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 汇发[ ]52 号) ; 4
《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细则》) 第三、 四条规定的材料
属地管理原则, 即企业受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以下简称外汇局) 监管, 应当到注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相关业务( 下同)
相关材料是否完整、 真实
名录登记属行政许可项目, 其办理程序、 办理时限等应当符合行政许可相关规定
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名录登记比照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企业办理
外汇局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 经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 以下简称监测系统) 为企业登记名录, 并设置辅导期标识
完成名录登记后, 外汇局为企业办理监测系统网上业务开户
外汇局经过监测系统自动向金融机构发布全国企业名录信息
已完成外汇登记手续的保税监管区域企业( 以下简称区内企业) 需要从事对外贸易的, 应凭《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 到所在地外汇局签署《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 以下简称《确认书》) , 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外汇局长期留存《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 《确认书》原件以及其它材料复印件备查
名录变更《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材料
属地管理原则
相关材料是否完整、 1
外汇局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 经过监测系统变更企业的名录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