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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消防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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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贵州省消防监督检查实施细则12024 年 4 月 19 日黔消〔 〕47 号关于印发《贵州省消防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地公安消防支队: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正确实施,总队制定了《贵州省消防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实施。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总队。贵州省公安厅消防局文件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贵州省公安厅消防局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二日贵州省消防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法律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结合我省消防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单位(含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下同)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的消防监督检查。第三条 消防监督检查由市(州、地)公安消防支队和县(市、区、特区)公安消防大队具体实施。公安派出所根据省公安厅有关规定对上级公安机关确定列管的单位实施日常监督检查。32024 年 4 月 1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县(市、区、特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辖区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二章 消防安全检查第四条 市(州、地)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对以下公众聚集场所进行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一)支队列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设或者经营的公众聚集场所;(二)支队审核、验收的公众聚集场所。其它公众聚集场所的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由县(市、区、特区)公安消防大队负责。第五条 单位或个人申请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要求其提供以下资料:(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二)营业执照复印件(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个体工商户尚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应当提供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出示42024 年 4 月 1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原件,提交复印件);申请网吧营业的,还应当提交文化部门核发的同意其筹建的批准文件(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书(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村民自建住宅以及 1998 年9月1日前建成的建筑应当提供建筑的权属证明(出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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