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资产证券化风险隔离机制设计浅析之资产转移 投资银行部 王艳【摘 要】:继资产支持票据问世、信贷资产证券化开闸后,2024 年 3 月《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的公布标志着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也正式重启,这在促进金融创新的同时,又为公司提供了一条新的融资渠道。目前,很多公司已经开始酝酿、探究这一创新型融资工具。本文将针对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的核心——破产隔离融资结构安排中的资产转移进行初步探讨,为更好地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些许思绪。【关键词】:资产证券化 破产隔离 真实销售 担保融资作为一种创新型融资工具,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比一般融资工具复杂得多。其中最核心的就是风险隔离机制的设计,重要涉及两方面:其一是在交易结构中构建 SPV,使其成为破产隔离的载体;其二是将拟证券化的资产转移给 SPV,实现资产的“真实销售”,其目的就是为了实现证券化资产和原始权益人之间的破产隔离。在《资产证券化风险隔离机制设计浅析之 SPV 构建》中已经对 SPV 构建进行初步探讨,本文重要将对风险隔离机制中的资产转移进行探讨。一、资产转移方式选择证券化资产从原始权益人向 SPV 的转移是证券化运作流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根据证券化资产和发起人破产风险隔离限度的不同,资产转移可被界定为真实销售和担保融资两种方式。真实销售是指将证券化资产的权利、风险和控制权彻底转移给 SPV,使得 SPV 获得对资产的合法所有权。在这种方式下,基础资产就属于《破产法》规定的特定主体破产别除权的范围,即证券化资产及其钞票流收入将不再受发起人破产风险的影响,证券化资产也可以从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中剔除。但是从税收角度来看,发起人在资产转移时需要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确认收入,并对转让所得进行纳税,并且还面临着缴纳营业税等流转税的风险。而融资担保是指发起人以基础资产或其产生的未来可预测的钞票流作担保,向投资者融通资金。在这种方式下,证券化资产将停留在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内,当发起人破产时,投资者只能作为担保债权人身份参加破产清算,这种权利是否优先于破产法上的法定优先权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因此,该种方式并不能实现真正的破产隔离。但是从税收角度看,发起人收取的资金是贷款,所以无需在资产转移时确认收益,可以延迟纳税,同时也不涉及到营业税等流转税问题。可见,真实销售和担保融资两者在法律、会计和税务等方面的解决是各具优劣势的。在资产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