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婚假的规定 一、关于婚假、晚婚假的汇总结论 1、婚假天数:通常按 3 天计算
在法律层面没有规定,只在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层面
[1980]劳总薪字 29 号规定:婚丧假1-3 天,结婚双方不在一地的另外给予路程假,此文件当时针对国营企业
通常我们都按最长 3 天计算
2、晚婚假天数:各地晚婚假总天数 10-30 天
全国各地不一致,在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规定,大部分省市是延长或增加婚假天数(加合关系),也有的直接规定了符合晚婚的婚假天数(包含关系)
具体见QQ 鱼总结的《全国各省婚假天数一览表[1]》
3、注意:晚婚假天数规定应按最新文件
天数不是固定的,有的省在修订《XX 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时有调整
《全国各省婚假天数一览表》是 QQ 鱼根据文件最新版本总结的,但难保疏漏,各位查看时注意以最新版本为准
4、晚婚:男满 25 周岁/女满 23 周岁初次结婚
按照 1982 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的规定,按法定结婚年龄推迟 3 年以上结婚为晚婚;妇女 24 周岁以上生育的为晚育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男子为满 22 周岁、女子为满 20 周岁
因此晚婚就是在法定婚龄基础上,男女青年超过法定结婚年龄 3 年以上初次结婚,即男子年满 25 周岁或者女子年满 23 周岁结婚的;晚育,就是适当地推迟婚后初育的年龄,即妇女 24 周岁以上生育子女的
[编辑本段] 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来源 1
法律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提到晚育可延长婚假:“第二十五条 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婚姻法中无任何提及关于婚假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980]劳总薪字 29 号有比较明确的规定,该《通知》现在仍然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