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辽宁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法律规范实施细则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附件: 2辽宁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法律规范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 保证兽药质量, 根据农业部《兽药经营质量管理法律规范》规定,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是兽药经营企业进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 适用于辽宁省境内的兽药经营企业。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第三条 兽药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熟悉兽药管理法律、 法规及政策规定, 具备兽药、 兽医专业知识。第四条 兽药经营企业的人员数量应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 , 不得少于 2 人并至少有 1 名取得全国或省的执业兽医资格。第五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配备与经营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人员或质量管理机构。第六条 兽药经营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兽药、 兽医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兽药、 兽医等相关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兽药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和经营兽用生物制品企业的 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兽药、 兽医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兽药、 兽医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第七条 兽药质量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 不得在本企业以外的其它单位兼职。兽药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和兽药质量管理人员变更时应在 30 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备案。第八条 兽药经营企业从事兽药采购、 保管、 销售、 技术服务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并具有相应兽药、 兽医等专业知识, 熟悉兽药管理法律、 法规及政策规定。第九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制定培训计划, 定期对其人员进行法律、 法规、 政策规定、 职业道德和专业技术等培训考核, 并建立人员培训考核档案。第三章 场所与设施2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十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根据依法批准的经营地点和经营范围从事兽药经营活动。第十一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固定的、 相对独立的兽药经营场所和仓库。经营场所 和仓库面积应当与经营的兽药品种和规模相适应, 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于 20 平方米, 仓库面积不得少于 30 平方米。 兽药经营区域与生活区域、 动物诊疗区域应分别独立设置, 避开交叉污染。第十二条 营业场所内显著位置应当悬挂兽药经营许可证和辽宁省兽药 GSP 证书, 设置质量信息公示板, 公布监督电话。变更经营地点的, 应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变更经营场所面积的, 应当在变更后 30 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备案。第十三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与经营的兽药品种、 经营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