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暂行) 一、总则 第 一 条 为提高国家教育考试考点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水平,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广大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教育考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 二 条 本规范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第 三 条 标准化考点建设的基本原则是科学、安全、规范、统筹
第 四 条 各级各类学校有承担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和按要求做好考试组织工作的义务
二、考点设置 第 五 条 设置程序 标准化考点应在当地高校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招委会)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考委会)指导下,由教育主管部门或教育考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考生分布情况和学校布局条件,在统筹兼顾各项考试安排的基础上指定若干学校设置,并依据本规范进行建设和评估,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委托的其他教育考试机构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统一授予“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标示牌
第 六 条 基本条件 1
设在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办学许可证
因特殊情况要增设考点的,须上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批准
学校管理严谨、规范,教职工整体素质良好
建筑、安全、照明、消防等设施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和考试组织安排需要
考场数量和其他考试用房能够满足考试需要(可设置为考场的房屋应不少于 1 0 间),且有一定数量的备用考场
考试场所能与非考试场所分开,考试期间能够实行封闭管理
具有符合《国家教育考试网上巡查系统视频标准技术规范》、可进行监控图像实时传送的网上巡查系统
具备指挥室、视频监考室、考务室、试卷分发回收室、保卫室、医务室、咨询服务室等考试组织机构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