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 的技术要求》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全军无委办公室: 为促进各种无线电业务协调、健康地发展,进一步加强对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管理,现发布重新修订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自2005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凡与本《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不相一致的其它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等同时废止
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 一、具体技术指标 (一 ) 通用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 A 类设备 1
使用频率为:9kHz-190kHz 磁场强度发射限值 9kHz-50kHz 72dBμ A/m(10 米处)(准峰值) 50kHz-190kHz 72dBμ A/m(10 米处)(每倍频程下降3dB)(准峰值) B 类设备 1
使用频率:1
1MHz, 2
0MHz, 3
1MHz, 4
6MHz, 5
2MHz, 7
3MHz, 8
9MHz 2
所发射的磁场强度在距设备10 米处不大于9dBμ A/m(准峰值)
频率容限:100×10-6 4
6dB 带宽不大于200kHz C 类设备 1
使用频率:6
795MHz, 13
553-13
567MHz, 26
957-27
283MHz 2
所发射的磁场强度在距设备10 米处不大于42dBμ A/m(准峰值)
频率容限:100×10-6 4
杂散辐射:对于13
553-13
567MHz 频段设备,频段两端偏移140kHz 频率范围的限值为9dBμ A/m( 10 米处,准峰值)
D 类设备 1
使用频率:315kHz-30MHz 范围内排除上述A、 B、 C 类设备外的频率
所发射的磁场强度在距设备10 米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