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管理办法 (2 0 0 6 年8 月3 0 日,讨论稿) 第一条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粮食质量与原粮卫生监管职责,为保障国家粮食质量安全,规范对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承担国家粮食局下达的粮食质量与原粮卫生监测等任务,为粮食宏观调控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粮食质量与原粮卫生监管职责服务。 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和申请成为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的单位(简称申请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基本条件要求,在粮食行业现有的检测机构或科研单位中择优选定,坚持中央和地方共建共享的原则,并由国家粮食局统一命名。 第四条 国家粮食局对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的命名:属于省级检测机构或科研单位的,命名为“省名+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统称中心级监测机构);属于市、县级检测机构或科研单位的,命名为“省名+所在地名+国家粮食质量监测站”(统称区域监测站)。 第五条 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的设立不改变原机构 2 隶属关系。国家粮食局对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有关业务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每年应向国家粮食局报告粮食质量监测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及有关重大事项。 第六条 国家粮食局负责对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的审批、命名、复审和监督,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做好工作。 受国家粮食局的委托,中心级监测机构指导辖区内区域监测站的有关业务工作。 第七条 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承担国家粮食局交办的主要任务: (一)对粮食收购、储存和运输环节的粮食质量与原粮卫生进行例行监测。 (二)对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及其他政策性粮食进行质量抽查。 (三)开展粮食收获质量调查与品质测报。 (四)收集所在区域内粮食质量与原粮卫生动态信息。 (五)开展国家粮油标准、粮食行业标准及有关技术规定的基础性研究、制订和修订。 (六)参与粮食质量安全数据库的运行工作。 第八条 申请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一般应为财政全额或差额补助的事业法人单位,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3 (二)通过计量认证,并在有效期内。 (三)有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单位的支持承诺书。承诺内容包括:在机构设置与发展、人员稳定、仪器设备与配套设施条件改善、日常业务工作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以及其他支持事项。 (四)申请中心级监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