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2000) 第11号 (2000年5月15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义通过,2000年6月15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1号发布,自2000年8月1日起施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管理和安全监察,确保安全运行,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暂行条例》和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职能,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小型锅炉和常压热水锅炉
本规定不适用于壁挂式热水器
第三条 本规定所述的小型锅炉是指: (一)小型汽水两用锅炉(额定蒸发量不超过0
5吨/小时、额定蒸汽压力不超大型过0
04兆帕的锅炉); (二)小型热水锅炉(额定出水压力不超过0
1兆帕的热水锅炉,自来水加压的热水锅炉); (三)小型蒸汽锅炉(水容积不超过50升且额定蒸汽压力不超过0
7兆帕的蒸汽锅炉); (四)小型铝制承压锅炉(本体选用铝质材料制造,额定出口蒸汽压力不超过0
04 兆帕,且额定蒸发量不超过0
2吨/小时的锅炉)
第四条 本规定所述的常压热水锅炉是指锅炉本体开孔或者用连通管与大气相通,在任何情况下,锅炉本体顶部表压为零的锅炉
第五条 小型锅炉应当以本规定的技术要求为准,本规定未明确的其它技术要求应当执行《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和《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六条 各有关单位必须执行本规定,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定的执行
第二章 监督管理 2 第七条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产品的设计文件(图样、 强度计算书等)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
第八条 生产小型锅炉的单位必须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E2级以上(含 E2级)《锅炉制造许可证》
常压热水锅炉的生产实行制造许可证制度,《锅炉制造许可证》 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