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贸易管制-----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管理制度 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管理制度 一、国家限制货物进出口的基本原则 限制进出口货物,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事先由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签发有关许可证件,并凭以进口或出口的货物
根据《外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可以限制其进口或者出口: l
为维护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需要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 2
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国内资源,需要限制出口的; 3
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 4.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的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 5.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 6.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门的; 7.根据我国所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需要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
根据上述原则,国家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对我国进出口货物进行必要的限制管理,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或许可证管理
配额是国家对一定产品实行数量限制的手段,许可证是由国家许可对外贸易经营者进口或出口某种货物的证明,目前,我国采用的是配额许可证管理的措施,即配额与许可证结合使用,需要配额管理的商品必须申领许可证
除实行配额或许可证管理外,对限制进出口的其他货物,在实际进出口前需经国家主管部门的许可,并签发有关允许货物进出口的证明,这些证明,统称为许可证件
进出口许可证件是海关对限制进出口货物验放的重要依据
二、限制进出口货物管理制度 (一)进口许可证管理 1.商品范围 根据 2001 年《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为 33 种,税目总计 383 个 8 位商品编码,主要商品为:成品油、羊毛、涤纶纤维、腈纶纤维、聚酯切片、天然橡胶、汽车轮胎、氰化钠、食糖、化肥、烟草及制品、二醋酸纤维丝束、棉花、汽车及其关键件、摩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