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民营科技企业自然科学研究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皖科人〔2005〕30号各市科技局、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人才队伍,进一步做好民营科技企业自然科学研究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将《安徽省民营科技企业自然科学研究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省科委、省人事厅皖科人字[1998]089号文件停止执行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人事厅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安徽省民营科技企业自然科学研究1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全省民营科技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人才队伍,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符合本评审条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在全省民营科技企业范围内有效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三条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全省民营科技企业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和科研管理、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民营科技企业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研究实习员
第三章基本条件第五条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钻研业务、开拓创新,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第四章申报条件第六条晋升研究员应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晋升副研究员应大学专科以上毕业,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
晋升助理研究员应中专以上毕业,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
第五章业绩条件第七条研究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从事科学技术项目研究,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下同)或市级科学技术一等奖1项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下同),并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独撰或第一作者专题学术论文2篇
为单位累计创收利税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