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A 款)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 条款设计说明 一、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和机动车盗抢保险分别提供了主险和附加险两套条款,保险责任和费率完全相同,供各公司自主选择。 二、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的投保条件在条款中未作明确规定,其适用范围由各公司自主确定。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本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和特种车。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 或者财 产 损 失 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四 条 保险期 间 内,被保险人或其允 许 的合法 驾 驶人在使 用被保险机动车过 程 中发生意外事故,致 使 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 或财 产 直 接 损 毁 ,依 法 应当 由被保险人承 担 的损 害赔偿 责任,保险人依 照 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 于超 过 机动车交 通 事故责任强 制 保险各分项赔偿 限 额 以上的部 分负 责赔偿 。 责任免除 第五 条 被保险机动车造 成下列 人身伤亡 或财 产 损 失 ,不论 在法 律 上是否 应当 由被保险人承 担 赔偿 责任,保险人均不负 责赔偿 : (一) 被保险人及其家 庭 成员的人身伤亡 、所 有 或代 管 的财 产 的损 失 ; (二) 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 驶人及其家 庭 成员的人身伤亡 、所 有 或代 管 的财 产 的损 失 ; (三) 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 或财 产 损 失 。 第六 条 下列 情 况 下,不论 任何 原 因造 成的对 第三者的损 害 赔偿 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 (一) 地震; (二) 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 (三) 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四) 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 (五) 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