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进一步鼓励和扩大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龙政综〔2009〕200号市直各部门,中央、省属在岩企事业单位: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扩大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09〕14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龙岩市人民政府二○○九年六月八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扩大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09〕1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和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决策部署,现就进一步鼓励和扩大民间投资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拓展民间投资的领域推进公平准入,实行同等待遇
允许集体、民营、外资等各类非政府的民间资本依法进入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
当前,重点鼓励民间投资以下行业和领域:(一)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通过项目法人招标、招股办法,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高速公路、港口、渔港等交通设施,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新能源开发利用,城市供水、供气、污水垃圾处理,风景名胜区经营服务设施和配套的旅游服务区开发等项目的投资、建设与运营
已建成的政府投资项目,具备条件的经过批准可以依法转让产权或经营权,以回收的资金滚动投资于社会公益等基础设施建设
(二)先进制造业
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和禁止投资领域外,以及省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实施方案所确定的电子信息、石化、装备制造、汽车、船舶、钢铁及有色金属、轻工、纺织、建材、生物医药、新能源等产业的技术进步与技术改造、节能减排及结构升级等方向的重点产品和工艺技术
(三)服务业
鼓励民间资本投资金融、物流、服务外包、商贸、创意产业、信息、旅游、会展、房地产、社区服务、社会化养老等现代服务业
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股城市商业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