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附件2: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各级项目办和服务单位职责 根据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和原人事部《关于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通知》(中青联发„2003‟26号)和《关于做好2004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工作的通知》(中青联发„2004‟16号)精神,由共青团、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联合成立全国、省、县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和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由高校团委和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联合成立高校项目办。根据工作需要,由服务县所在地区的地(市)级团委、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联合成立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以下简称“西部计划”)服务地(市)、县领导小组和项目办。各级领导小组和项目办负责西部计划的指导、协调和组织管理工作。各级项目办设在团委,具体负责日常工作。为进一步落实“谁用人、谁受益、谁负责” 和“培养与使用并重”的原则,明确各级项目办和服务单位的工作职责,促进西部计划的规范管理,建立长效运行机制,特制定本《职责》。 全国项目办职责 第一条 制定西部计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第二条 协调有关部门制定、落实西部计划相关政策。 第三条 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对西部计划项目实施工作的支持。 第四条 制定招募派遣计划。审批、审定服务县,分配各省招募指标和派遣指标。 2 第五条 确定选拔原则,拟定招募协议和服务协议文本;指导派出省项目办开展入选毕业生体检工作;审定入选西部计划志愿者;发放《西部计划志愿者确认通知书》和《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服务证》。 第六条 制定培训计划,编印相关培训教材,指导招募省、服务省项目办开展培训工作。 第七条 为西部计划志愿者统一办理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综合保障险。 第八条 制定并负责解释《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指导各级项目办开展招募选拔、管理服务和就业服务工作。 第九条 建立健全督导制度,审定省级项目办制定的高校项目办、县级项目办考核办法。 第十条 制定西部计划志愿者生活、交通补贴发放办法,协调有关单位,及时发放志愿者生活、交通补贴。 第十一条 为服务期满的西部计划志愿者提供就业创业服务。 第十二条 开展全国性西部计划宣传表彰、工作交流和文化建设。 第十三条 建立西部计划志愿者信息档案。 第十四条 建立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信息管理系统,加强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