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木结构建筑11.0.1 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设计可按本章的规定执行。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表 11.0.1 的规定。表 11.0.1 木结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构件名称蝎冼性能和耐火极限彷〉3.00承重墙,住宅建甑单元之间的 1•和井难熾性L00■寸户墙,楼梯间的堵扈梯井的塔不感性1.00非承噩外疏散走遭两傭的隔埴难燃性0.75房间隔雄难燃性0.50祇直柱可燃性1.00舉可嫌性1,00楼板难燃性0.75屋顶承恵构件可撼性0.50疏散楼梯难燃性心 50吊 n难燃性0.15注: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当同一座木结构建筑存在不同高度的屋顶时,较低部分的屋顶承重构件和屋面不应采用可燃性构件,采用难燃性屋顶承重构件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2 轻型木结构建筑的屋顶,除防水层、保温层及屋面板外,其他部分均应视为屋顶承重构件,且不应采用可燃性构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50h。3 当建筑的层数不超过 2 层、防火墙间的建筑面积小于 600 叶且防火墙间的建筑长度小于 60m 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本规范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要求确定。11.0.2 建筑采用木骨架组合墙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建筑高度不大于 18m 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 24m 的办公建筑和丁、戊类厂房(库房)的房间隔墙和非承重外墙可采用木骨架组合墙体,其他建筑的非承重外墙不得采用木骨架组合墙体;2 墙体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 A 级;3 木骨架组合墙体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表 11.0.2 的规定,其他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骨架组合墙体技术规范》GB/T50361 的规定。表 11.0.2 木骨架组合墙体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构件 g 称建道物的耐火等级或类型—级级三级四级非承重外福不兌许难燃性:L 站难燃性 0,75谁熾性 0.75无要求房间隔幅雉燃性:L40难燃性 0 再 0雅燃性。■弓0难燃性 0・2511.0.3 甲、乙、丙类厂房(库房)不应采用木结构建筑或木结构组合建筑。丁、戊类厂房(库房)和民用建筑,当采用木结构建筑或木结构组合建筑时,其允许层数和允许建筑高度应符合表 11.0.3-1 的规定,木结构建筑中防火墙间的允许建筑长度和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 11.0.3-2 的规定。表 11.0.3-1 木结构建筑或木结构组合建筑的允许层数和允许建筑高度木结构建筑的形式普通木騒建琉疑型木结构建這 胶合木结构建琉木结构组台建疏允诲层数(恳)23i37允许 g 萌高度(m)1010不限1524表 11.0.3-2 木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