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以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名义表彰奖励工作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以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奖励的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是指: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联合进行的表彰奖励;以市委名义进行的表彰奖励;以市政府名义进行的表彰奖励
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的项目,必须是对本市改革开放和两个文明建设起重要推动作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综合性工作事项
第三条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和市人事局,依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和本规定,负责对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的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提出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奖励立项申请的单位,为申办单位;经批准,实施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奖励的单位,为承办单位
以市委名义表彰奖励的项目,其中、办单位、承办单位原则上是市委工作部门;以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的项目,其申办单位、承办单位原则上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联合表彰奖励的项目,其中办单位、承办单位原则上是市委工作部门和市—政府工作部门
第二章表彰奖励项目第五条表彰奖励项目分为常设项目和非常设项目
常设项目指经市委常委会或者市政府常务会批准的有一定评选周期的项目
常设项目的评选周期一般为两年以上(含两年)
常设项目因情况发生变化,可以调整或取消,但须由市委常委会或者市政府常务会批准
非常设项目指经市委常委会或市政府常务会批准的一次性项目
第六条在国家承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必须以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的事项,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章审批程序第七条市人事局为本市表彰奖励工作综合协调、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对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的项目及评选出的先进集体、个人进行审核
第八条凡拟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的事项,申办单位必须在实施表彰奖励的六个月之前向市人事局提出立项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