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历年司考真题2002 年3.甲、乙各以20%与 80%的份额共有一间房屋,出租给丙。现甲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请问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乙有优先购买权,丙没有优先购买权B.丙有优先购买权,乙没有优先购买权C.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两人处于平等地位D. 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乙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丙的优先购买权【答案】 D 【解析】 根据《民法通则》 的规定, 按份共有人转让共有份额的,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因此共有人甲要转让自己的份额,共有人乙有优先购买权。(注意: 《物权法》也有相同规定)根据《合同法》规定,出租人转让租赁物的,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所以甲要转让自己的房屋份额, 丙有优先购买权。对于承租人和共有人之间的优先购买权谁更优先的问题,法律没有规定, 一般认为基于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理,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所以D 选项正确。8.甲将房屋一间作抵押向乙借款20000 元。抵押期间,知情人丙向某甲表示愿以30000 元购买甲的房屋,甲也想将抵押的房屋出卖。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有权将该房屋出卖;但须事先告知抵押权人乙B.甲可以将该房屋出卖,不必征得抵押权人乙的同意C.甲可以将该房屋卖给丙,但应征得抵押权人乙的同意D.甲无权将该房屋出卖,因为房屋上已设置了抵押权【答案】此题在《物权法》颁布前,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担保法》49 条),答案为A,但是 2007 年的《物权法》作了不同的规定,因此现在这一题的答案应选C 【解析】《物权法》191 条第 2 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根据该条规定,C正确。37.甲借用朋友乙的自行车数月。期间,甲因急需用钱,向同事丙借200 元,并就自行车设定质押,但丙不知此自行车非甲所有。后甲逾期未偿还债务,丙即变卖该自行车实现债权。现问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因丙不知甲无处分权,故适用善意取得,质权设定有效B.因甲对自行车无处分权,且质权不适用善意取得,故该质权设定无效C.甲、丙应共同赔偿乙的损失D.应由甲单独赔偿乙的损失【答案】 AD 【解析】《担保法解释》第84 条规定:“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了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根据该条规定,AD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