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物流监管责任综合保险条款总 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 (以下简称为 “本合同 ”)由投保单、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合法经营物流业务的企业,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条款中物流监管是指被保险人接受银行、质权人、 抵押权人、 所有权人或出质人等( 以下简称为 “权利人 ”) 委托,在符合行业标准或惯例的自有、租用或出质人的仓库、场地或码头等场所以及各种运输工具中,监管、保管动产的一种物流服务形式
第四条本条款由总则、物流监管责任保险、额外费用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物流服务费用损失保险和通用条款组成
物流监管责任保险、额外费用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物流服务费用损失保险部分的约定适用于各自部分,总则和通用条款的约定适用于整个保险合同
第一部分物流监管责任保险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代理人、其他独立经营人在提供物流监管服务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的全部损失、部分损失或短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下同)(以下简称为“依法 ”)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1、权利人或第三方强行出库,即权利人或第三方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在未征得被保险人许可的情况下, 将货物强行运出监管、保管地点及 / 或因权利人或第三方上述行为造成的质押物损失或短少;2、被保险人的保管、监管人员在监管场所及运输工具中签收、盘点、理货、收/ 放货以及装卸、运输等环节履行保管、监管职责过程中的疏忽或过失导致货物的损失或短少;3、被保险人的保管、监管人员欺骗或不忠实行为导致货物的损失或短少,如虽经被保险人采取措施仍监守自盗导致监管货物的损失或短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