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物流监管责任综合保险条款总 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 (以下简称为 “本合同 ”)由投保单、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合法经营物流业务的企业,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第三条本条款中物流监管是指被保险人接受银行、质权人、 抵押权人、 所有权人或出质人等( 以下简称为 “权利人 ”) 委托,在符合行业标准或惯例的自有、租用或出质人的仓库、场地或码头等场所以及各种运输工具中,监管、保管动产的一种物流服务形式。第四条本条款由总则、物流监管责任保险、额外费用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物流服务费用损失保险和通用条款组成。物流监管责任保险、额外费用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物流服务费用损失保险部分的约定适用于各自部分,总则和通用条款的约定适用于整个保险合同。第一部分物流监管责任保险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代理人、其他独立经营人在提供物流监管服务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的全部损失、部分损失或短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下同)(以下简称为“依法 ”)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1、权利人或第三方强行出库,即权利人或第三方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在未征得被保险人许可的情况下, 将货物强行运出监管、保管地点及 / 或因权利人或第三方上述行为造成的质押物损失或短少;2、被保险人的保管、监管人员在监管场所及运输工具中签收、盘点、理货、收/ 放货以及装卸、运输等环节履行保管、监管职责过程中的疏忽或过失导致货物的损失或短少;3、被保险人的保管、监管人员欺骗或不忠实行为导致货物的损失或短少,如虽经被保险人采取措施仍监守自盗导致监管货物的损失或短少;4、被保险人的保管、 监管人员因疏忽或过失未能及时按照合同约定第一时间报案或通知贷款银行等权利人;5、因被保险人选择仓储地点或监管方式不当,导致权利人的利益受损;6、火灾、爆炸;7、偷窃、提货不着、抢劫、第三方破坏;8、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出轨、倾覆、坠落、搁浅、触礁、沉没,或道路、隧道、桥梁、码头坍塌;9、货物遭受震动、碰撞、挤压、鼠咬、蚁咬、坠落、倾覆导致破碎、弯曲、凹瘪、折断、散落、开裂、渗漏、沾污、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