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制度1. 总则1.1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准确查清事故原因,严格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同类事故重复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TSG03-2015),制定本制度。1.2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其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适用本规定。1.3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1.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对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2. 事故定义、分级和界定2.1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 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2.2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2.3下列情形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2.3.1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引发的;2.3.2通过人为破坏或者利用特种设备等方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自杀的;2.3.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检验检测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缺失或者保护不当而发生坠落、中毒、窒息等情形的。2.3.4火灾引发的特种设备爆炸、爆燃、 泄漏、倾覆、变形、 断裂、 坠落、碰撞、损伤、剪切、挤压等特征的事故;2.3.5因起重机械索具原因而引发被起吊物品着落的事故。2.3.6因交通事故、 火灾事故引发的与特种设备相关的事故,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查,该事故的发生与特种设备本身或者相关作业人员无关的,不作为特种设备事故。2.3.7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发生事故,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2.3.8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的起重机械、场(厂) 内专用机动车辆,在其安装、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不属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调查处理的特种设备事故。3. 事故报告3.1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调度室(外线:2528180,内线 7386、7388)和公司消防队(内线:7119)报告,并采取一切办法切断事故源。在不同情况下,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