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的规定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公布,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一、特种设备安全法适用范围1
适用范围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
特种设备安全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管理部门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现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 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 大多数省、直辖市、自治区设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二、特种设备用语的含义和范围规定(一)锅炉1
含义: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
范围规定: 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
1 MPa ( 表压) ,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
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1
含义: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
范围规定: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
1MPa ( 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
L的气体、 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
2MPa ( 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
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