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浙江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颁布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布文号】浙政办发〔2010〕97号【颁布时间】2010-07-23【实施时间】2010-07-23【正文】浙江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财政厅、浙江保监局、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省农业厅制定的《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三日(此件公开发布)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依法及时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进行救助,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462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令第56号)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的设立、筹集、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第三条救助基金实行分级筹集、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第四条省、市、县(市)人民政府均设立救助基金
市救助基金用于其市辖区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人身伤亡救助及医疗抢救费用,县(市)救助基金用于其县(市)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人身伤亡救助及医疗抢救费用
第五条各地应成立由财政、保监、公安、卫生、农业(农机)等部门组成的救助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