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租赁合同的几点个人看法以此书面提供律师参考一、合同中的缺项1、本租赁合同中首页承租方签名、身份证号码两项在承租事实成立前出租方有义务且责任告知承租人填写,此合同中出租方未尽其责
2、本租赁合同中所述其依据的合同法等相关法规中遗漏其营运车辆性质相关的大连地区管理条例和当地法律法规,且此合同并非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监制的同意行业合同
本人对其所包含的各段细则所约定的条款的客观性与合法性或法律支持与否有所质疑
3、租赁车辆情况中的概述并未按期规范填写营运证号码,此处的空缺的原因不明,本人对合同内提及的车辆是否具有合法的营运证提出质疑
二、对此合同内容中有所质疑的个人观点如下1、中升丰田并未使用行业统一且由相关行政部门监制的文本合同
2、出租车辆交付时缺少营运证且未出示合同内约定的相关租赁营业执照
3、其中合同提及的相关违约责任及违约处理方法并非甲乙双方相对对等,其是否属于霸王条款而违背现行合同法
4、其车损赔偿额度,合同内约定车损赔偿为车辆维修费的30%(其合同内明确维修必须在其丰田一号店),此项所谓车损赔偿是否过高,在行业统一合同文本中相关此项的车损赔偿为10%的车辆维修费
5、本合同首页中出租方为“大连中升丰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其租赁合同的出租方名头为何为销售公司
且最末的合同公章也署名为大连中升丰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其销售公司是否具有汽车租赁的合法经营范围
由此本人也对次合同的法律效力和真实性存在多出质疑
6、合同最末端的担保人签字栏未填、且本租赁合同中也未有承租前财务抵押的约定,因此中升丰田因此次交通意外事故所提出的一切财务抵押滞扣都应属违法无根据的行为
以上所述全述本人个人看法及单方面观点,其所述内容还请律师从专业的角度进行取舍
愿上述浅见对您的工作可尽绵薄,在此谢过能阅
以下为相关法规:《大连市汽车租赁管理规定》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大连市汽车租赁管理规定》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