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驳 回 商 标 注 册 申 请 复 审 申 请 书( 正文) 申请人名称: 克林顿批发有限公司地址: 德国琥珀伽藤汉德沃克街 8 号 邮编 15366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汉斯职务: 经理商标代理组织名称: 湖南一定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地址: 湖南永州芝山区百万庄 37 号大院 1 栋 2 单元 5 楼右评审请求: 一、 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发文编号为 ZC10501586BH1 的商标驳回通知书的决定。二、 审定并公告 10501586 号商标注册申请。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发文编号为 ZC10501586BH1 的”商标驳回通知书”的决定不服;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向贵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申请人于 2 月 17 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下列商品: 1、 衬衫; 2、 服装; 3、 裤子; 4、 裙子; 5、 T 恤衫; 6、 童装; 7、 鞋( 脚上的穿着物) ; 8、 靴; 9、 运动鞋; 10、 帽子( 头戴) 。( 截止) 上申请注册如下标识的商标: 以上申请获得商标局的受理, 受理的申请号为: 10501586。 10 月 24 日, 商标局向申请人发出”商标驳回通知书”( 发文编号为ZC10501586BH1)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申请人认为商标局的驳回决定不符合商标法的规定, 申请人的商标注册申请不应被驳回; 具体理由详细叙述如下: 1、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 使用注册商标,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1)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2)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 地址或者其它注册事项的;(3) 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4) 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发文编号为 ZC10501586BH1 的商标驳回通知书中的引证商标是 1940236, 注册人是: 长沙市天心区大卫营设计工作室。受申请人委托, 我们曾联系”长沙市天心区大卫营设计工作室”, 打算办理商标的转让手续, 经过联系注册人的代理公司, 无法联系到对方, 任何网络搜索也无法找到注册人, 显而易见, 注册人在注册 1940236 商标后, 并没有使用这个商标, 因此申请人: 克林顿批发有限公司于 3 月 21 向商标局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的商标, 但此案至今未能进行裁定, 因而影响了克林顿批发有限公司的正常申请, 导致被驳回。2、 假如引证商标 1940236 的注册人”长沙市天心区大卫营设计工作室”无法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情况下, 望商标局作出予以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