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国家卫生计生委住院医师法律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标准总则国家卫生计生委住院医师法律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标准总则(试行)根据《关于建立住院医师法律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住院医师法律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为加强住院医师法律规范化培训工作,制订本标准
一、基地设置(一)基地分类基地分为培训基地和专业基地
培训基地是承担住院医师法律规范化培训的医疗卫生机构
培训基地下设专业基地,专业基地由符合条件的专业科室承担
(二)专业基地类别本标准的培训专业基地类别共 30 个:内科、儿科、急诊科、皮肤科、精神科、神经内科、全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科、康复医学科、外科(包括神经外科、胸心外科、泌尿外科、整形外科 4 个专业方向)、骨科儿外科、妇产科、眼科、耳鼻咽喉科、麻醉科临床病理科、检验医学科、放射影像科、放射肿瘤科、核医学科、超声医学科、医学遗传科预防医学科、口腔全科、口腔内科、口腔颌面外科、口腔修复科、口腔正畸科、口腔病理科口腔颌面医学影像科
(三)设置原则培训基地原则上设置在三级甲等医院
培训基地间可建立协同协作机制,共同承担培训任务
全科住院医师法律规范化培训基地可将符合条件的其它三级医院和二级甲等医院作为补充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妇幼保健院等根据需要作为培训协同单位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四)其它要求1
拟申报专业基地的单位条件必须达到《住院医师法律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标准(试行)》各专业基地细则要求
专业基地所在医院的相关科室缺如或疾病种类数量不符合《住院医师法律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标准(试行)》相应要求的,可联合符合条件的三级医院或二级甲等医院作为协同医院,协同医院数量不超过 3 家
相关专业科室不具备培训条件的专科医院,须联合区域内培训相关专业基地所在医院作为协同医院
二、培训基地基本条件(一)医院资质下载后可任意编辑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