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国资委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12024 年 4 月 19 日法规标题】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国资发群工[ ]21 号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 .03.03 【实施日期】 .03.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法律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唯一标志】75437 【全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资发群工[ ]21 号)(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 3 篇 地方法规 1 篇 )各试点中央企业: 为推动中央企业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职工董事在董事会中的作用,根据《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建立和完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发改革[ ]229 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 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O六年三月三日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中央企业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职工董事在董事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企业建立董事会试点的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工董事,是指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并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同意,作为职工代表出任的公司董事。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有 1 名职工董事。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五条 担任职工董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较好的群众基础; (三)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四)熟悉本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相关知识和工作经验,有较强的参加经营决策和协调沟通能力; (五)《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职工董事:32024 年 4 月 1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一)公司党委(党组)书记和未兼任工会主席的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纪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