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土地承包纠纷应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土地承包纠纷应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在司法实践当中, 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引发的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被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驳回
由于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在立法上不是很明确,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产生了不同的认识
案例背景: 1984 年, 北京市丰台区花乡四合庄村实行了联产承包责任制, 将该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承包给该村村民
当时, 村里未与村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只用一张土地分配表记载了每户农民承包到的土地情况
当时村里决定, 到村办企业去工作的村民不能再承包村里的土地
1986 年至 1993 年期间, 该村因为修建蔬菜大棚、 集体花圃等, 先后占用了一些农民的土地
对于被占用土地有地上物和青苗的村民, 村里支付了一定的补偿费; 土地上没有地上物和青苗的, 村里没给予补偿
10 月, 被占用土地和未分得土地村民中的 30 户村民, 向北京市丰台区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该村集体经济组织返还土地或分配土地, 而且提出了数万元至数十万元不等的补偿费
11 月, 北京市丰台区法院认为, 30 户村民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 不能予以支持, 遂驳回了村民的诉讼请求
30 户村民认为,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物权, 而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是债权, 故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 于是向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3 月, 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认为, 原审判决并无不当, 遂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11 月, 这 30 户村民向北京市丰台区检察院提出了申诉
在《民法通则》的”民事权利”一章中, 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的权利种类, 成为中国民法上的一个新型的财产权利
在理论上, 土地承包经营权被认为是最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之一, 是在民法进展史上的一个前所未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