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12024 年 4 月 1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 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单位和评估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质量,根据《价格法》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22024 年 4 月 1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第二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和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就其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以及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和规划实施中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预防治理措施等活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为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城镇规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确定的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第三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是指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接受委托,根据相应的技术规程和法律规范要求,收集相关资料,进行现场调查和技术分析,以及编制评估报告和组织报告评审等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应当遵32024 年 4 月 1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循公开、公平和自愿有偿的原则。委托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自主选择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评估机构可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五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收费办法,并负责建设项目地质灾害 危 险 性 评 估 收 费 标 准 的 制 定 和 实 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城镇规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办法。城镇规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办法应根据评估区面积、规划人口、地质环境条件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 评估机构提供服务,应当符合相应规程法律规范的规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开展公平竞争,不得实行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42024 年 4 月 1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第 七 条 地 质 灾 害 危 险 性 评 估 收 费 实 行 政 府 指 导 价 。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以下简称“地质灾害评估收费”)基准价根据本办法规定执行,浮动幅度为上下 20%,具体收费标准 由 评 估 机 构 与 委 托 人 在 规 定 的 浮 动 幅 度 内 协 商 确 定 。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