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天津市劳动合同制度12024 年 5 月 2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天津市劳动合同规定关于修改的决定已于 1 月 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 47 次常务会议经过,现予公布施行
天津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定 (1995 年 1 月 25 日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 1 月 18 日市人民政府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和进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法律规范和完善劳动力市场运行秩序,促进我市经济进展,根据 及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 结 合 本 市 实 际 情 况 , 制 定 本 规 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调一致的 原 则 , 不 得 违 反 法 律 、 法 规 和 本 规 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五条 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对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工作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22024 年 5 月 2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第六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 劳动合同期限; (二) 工作内容; (三) 劳动酬劳; (四)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五) 社会保险与福利; (六)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七) 劳动纪律; ( 八 ) 劳 动 合 同 终 止 、 解 除 的 条 件 ; (九)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当事人能够协商约定其它内容
劳 动 合 同 一 式 两 份 , 当 事 人 双 方 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