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制度12024 年 5 月 29 日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以下简称”科技项目资金”)的管理,统筹安排各项科技项目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定,根据部门预算管理、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等要求,结合天津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项目资金,是指天津市人大审议批准的、市财政拨款用于天津市科技计划和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等的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科委共同管理
本着促进我市科技和经济加速进展的原则,科技项目资金用于支持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的讨论开发以及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主要包括:科技创新讨论与开发计划、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推动计划、科技进展战略讨论计划和科技创新能力与环境建设计划等方面
第三条 科技项目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优先支持具有较强自主讨论开发能力、具备较好科研条件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
第四条 科技项目资金的使用根据科技项目类型、课题规模及管理工作的需要,对科技项目根据成本补偿式和定额补助式两种方式给予不同额度的资助
科技项目资金主要用于:设备购置费、能源材料费、试验费等
同时,承担单位必须根据科技项目讨论开发和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需要,根据不同单位性质和不同情况,落实一定比例的配套资金
为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对于部分使用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银行贷款的科技项目,能够实行贴息或者实行事后补贴的资助方式
第五条 科技项目资金的管理分为直接管理和委托管理两种方式
直接管理,是指科技项目承担单位直接管理科技项目资金的使用
委托管理,是指对于部分重大科技项目和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或管理机构以投资等形式进行管理
第六条 市科委每年根据科技工作安排,确定科技项目资金支持的方向和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