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婚姻登记工作暂行法律规范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婚姻登记工作暂行法律规范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婚姻登记法律规范化管理, 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制定本法律规范。 第二条 各级民政部门及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 法规及本法律规范, 仔细履行职责, 做好婚姻登记工作。 第二章 婚姻登记机关 第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是具有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机关。 第四条 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 ( 一) 办理婚姻登记; ( 二) 补发婚姻证; ( 三) 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 四) 撤销受胁迫的婚姻; ( 五) 宣传婚姻法律法规, 提倡文明婚俗。 第五条 婚姻登记管辖根据行政区域划分。 ( 一) 县、 不设区的市、 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2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省级人民政府能够根据实际情况, 规定乡( 镇) 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 镇) 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 二)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 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涉外和涉香港、 澳门、 台湾居民以及华侨、 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 办理经济技术开发区、 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别区域内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办理婚姻登记。 第六条 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 镇) 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婚姻登记处。 省、 市、 县( 市、 区) 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乡( 镇) 人民政府设置婚姻登记处, 应当形成文件, 对外公布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省、 市、 县( 市、 区) 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的婚姻登记处分别称为: ××省( 自治区、 直辖市) 民政厅( 局) 婚姻登记处, ××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县( 市、 区) 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县( 市、 区) ××乡( 镇) 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 县、 不设区的市、 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置多个婚姻登记处的, 应当在婚姻登记处前冠其所在地的地名。 第八条 婚姻登记处应当在门外醒目处悬挂婚姻登记处标识牌。标识牌尺寸不得小于 1500mm×300mm 或 550mm×450mm。 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第九条 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 镇) 人民政府应当刻制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