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淮安市”1+3”安全监控工作体系法律规范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法律规范企业、 事业单位”1+3”安全监控工作体系, 消除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 制定本法律规范。 第二条 本法律规范适用于淮安市境内的企业、 事业单位(以下称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条 ”1+3” 安全监控工作体系: ”1”是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监控法( 以下称监控法) ; ”3”是建立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动态管理机制、 持续改进机制、 系统评价机制( 以下称三项机制) 。 监控法是全员、 全方位、 全过程监控事故隐患、 职业危害的方法, 三项机制是监控法有效实施运行的保障。 第四条 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 贯彻”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 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保障生产安全。 第五条 单位应当建立”群防、 群控、 群治”的安全生产监控体系, 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有效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 第六条 单位应当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明确安全职责, 确定各级、 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人。 第七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会组织和安全机构。 第二章 监控法内容 第八条 监控法是单位构建”群防、 群治、 群控”的安全生产网络, 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运用现代安全管理的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理论、 方法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进行有效监控, 防范各类事故和职业危害发生的工作方法。 第九条 单位应在下列场所确定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 并设置标牌。 ( 一) 有爆炸、 易燃、 易发生火灾危险的场所; ( 二) 有触电损害危险的场所; ( 三) 有中毒和窒息危险的场所; ( 四) 有人员高空坠落危险的场所; ( 五) 有机具、 物件挂、 绞、 碾、 碰、 挤、 压、 切、 撞、 割刺危险的场所; ( 六) 有灼烫、 透水、 淹溺、 坍塌等危险的场所; ( 七) 有落物、 崩块伤人危险的场所; ( 八) 粉尘超标和环境污染的场所; ( 九) 存在噪音、 低温、 高温、 振动、 辐射、 生物毒性危害危险的场所; ( 十) 因雨、 雪、 风等自然因素和其它容易致人损害、 发 生事故频率较高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场所。 第十条 单位应按下列标准划分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监控等级。 ( 一) A 级( 红色监控区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