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附件二: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适应新形势下环境执法能力建设的需要,加快建设完备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加强和规范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环境监察机构的标准化建设考核验收管理。第三条《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为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的基本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可根据实际制订高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性标准。第四条《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计分细则》为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考核验收的依据。达标验收考核内容包括队伍建设、装备建设和业务用房三部分,按照分项考核计分原则,总分达到270 分,分项不低于 85 分,方可认定为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单位。第五条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实行国家、省两级验收管理。—11 —省级、副省级城市环境监察机构应达一级标准,东、中部地区的地市级及县级市环境监察机构至少达二级标准,西部地区地市级和其他县区级环境监察机构至少达三级标准。环境保护部负责组织省级和副省级城市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的达标验收和全国一级达标单位的审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负责组织辖区内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二级、三级达标验收工作。第六条申请验收的环境监察机构由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向上级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包括工作措施、标准化建设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计划等内容的工作报告以及包括预评分表、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经费保障与业务用房情况说明、装备配置统计、基础工作执行情况等内容的技术报告。第七条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厅(局)成立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委员会,成员由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厅(局)负责人和内设的人事和规财等部门、环境监察机构人员组成,验收时可邀请所在地政府、编办、财政等部门人员参加。验收委员会应进行逐项考核、记分,现场检查,并—12 —形成标准化验收意见。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负责验收的一级达标单位名单及验收材料应于验收完成后的次年1 月份报环境保护部审定。第九条经验收和审定的单位由组织验收的单位颁发国家统一样式和规格的标牌。一级达标单位,颁发环境保护部监制的标牌;二级和三级达标单位,颁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 (局)监制的标牌。第十条环境保护部与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负责标准化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达标单位每两年复检一次。省、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