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法律规范12024 年 4 月 1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法律规范》第一章 总 则第 1.0.1 条 本法律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装饰工程的施工及验收。(注:有放射性、防腐蚀、防火等要求的装饰工程,应按设计要求或有关规定执行)第 1.0.2 条 装饰工程所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选用,并应符合现行材料标准的规定。对材料质量发生怀疑时,应抽样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 1.0.3 条 装饰工程所用的砂浆、石灰膏、玻璃、涂料等,宜集中加工和配制。第 1.0.4 条 装饰材料和饰件以及有饰面的构件,在运输、保管和施 工 过 程 中 , 必 须 实 行 措 施 防 止 损 坏 和 变 质 。22024 年 4 月 1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 1.0.5 条 抹灰、涂料和刷浆工程的等级及适用范围,应符合设计的要求。第 1.0.6 条 装饰工程应在基体或基层的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施工。第 1.0.7 条 高级装饰工程施工前,应预先做样板(样品或标准间),并经有关单位认可后,方可进行。其它等级的装饰工程是否需做样板,应由设计确定。第 1.0.8 条 室外抹灰和饰面工程的施工,一般应自上而下进行。高层建筑实行措施后,可分段进行。第 1.0.9 条 室内装饰工程的施工,应待屋面防水工程完工后,并在不致被后继工程所损坏和玷污的条件下进行。室内抹灰在屋面防 水 工 程 完 工 前 施 工 时 , 必 须 实 行 防 护 措 施 。 第 1.0.10 条 室内吊顶、隔断的罩面板和花饰等工程,应待室内地32024 年 4 月 1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楼)面湿作业完工后施工。第 1.0.11 条 室 内 装 饰 工 程 的 施 工 顺 序 ,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一、抹灰、饰面、吊顶和隔断工程,应待隔墙、钢木门窗框、暗装的管道、电线管和电器预埋件、预制钢筋混凝土楼板灌缝等完工后进行;二、钢木门窗及其玻璃工程,根据地区气候条件和抹灰工程的要求,可在湿作业前进行;铝合金、塑料、涂色镀锌钢板门窗及其玻璃工程,宜在湿作业完工后进行,如需在湿作业前进行,必须加强保护; 三、有抹灰基层的饰面板工程、吊顶及轻型花饰安装工程,应待抹灰工程完工后进行;四、涂料、刷浆工程,以及吊顶、隔断罩面板的安装,应在塑料地板、地毯、硬质纤维板等地(楼)面的面层和明装电线施工前,42024 年 4 月 1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以及管道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