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珠海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的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评价、披露等管理行为,加快建设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逐步实现行业自律,根据《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勘察、设计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规建局”)负责全市建筑市场勘察、设计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建立电子管理平台“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并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对接。第四条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良好信用信息2 和不良信用信息。企业基础信息由企业在建筑市场经营中形成的自然信息构成,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人员情况、企业办公场所及设备情况等。企业良好信用信息为企业在本市的生产活动及本市企业在市外的生产活动中产生的良好信用记录,包括:1. 企业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行业协会表彰及通报表扬的情况; 2.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级、部级、省级、市级勘察、设计方面的奖项; 3. 积极落实地方技术措施或专项治理要求奖励分;4.有关部门依法确认予以记录的其他良好行为等。企业不良信用信息包括:1.企业违反工程勘察、设计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行为;2.企业违反合同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行为;3. 企业受到行业协会诚信诫勉及通报批评的行为;4.有关部门依法确认予以记录的企业其他不良行为等。第五条勘察、设计企业基础信息的采集,由企业自行登录信息系统进行信息登记。勘察、设计企业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由市、区(经济功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划报建审查部门等各级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市招标办、执法监察支队、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市(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以及施工图审查机构、市规划勘察设计行业协会等,开展有关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和评价工作。3 第二章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