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名称事故报告管理规定批准审核拟稿标准编号上级公司审批版本号发行日期一、目的为了及时了解和研究事故原因,掌握事故规律,认真吸取教训,以便有效地采取消除事故的措施,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二、事故分类1、在生产操作中,因违反作业指导书或由于误操作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成品或工时的损失,为生产事故
2、生产设备、电力设施、气动设施、输送设备等发生故障或损坏,造成损失或减产,为设备事故
3、因违反操作规程、私自改变工艺、违章作业等原因造成产品报废、批量返工、批次退货、客户投诉为质量事故
4、发生着火造成生命财产损失,为火灾事故
5、在公司生产活动所涉及的区域内,因不安全因素、违章操作或疏忽,以致负伤人员立即中断工作,为工伤事故
6、各级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发生错误,造成恶果的事故为管理工作事故
三、事故等级1、小型事故:经济损失在500 元以下的为小型事故
2、中型事故:经济损失在500 元( 含) 以上 1000 元以下的为中型事故
3、大型事故:经济损失在1000 元(含)以上 10000元以下的为大型事故
4、重大事故:经济损失在10000(含)以上的为重大事故
四、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1、各类事故的管理,由各职能部门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的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
生产、设备事故,由厂长负责;火灾、工伤事故、管理工作事故,由人事行政部负责;质量事故,由品保部负责;大型、重大事故,由人事行政部组织调查组负责
2、凡发生事故,应立即向所在部门的主管领导报告,采取安全措施,大型、重大事故应立即向总经理报告
3、发生事故的部门,应认真填写《事故报告单》,按规定的时间上报相关管理负责人
报告上交时间:小型、中型事故不超过两天,大型、重大事故不超过五天,《事故报告单》由人事行政部负责保管
4、不论事故大小,事故部门负责人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召开事故分析讨论会,本着“三不放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