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我国侵权制度中不真正连带责任讨论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中国侵权制度中不真正连带责任讨论 陈某受雇于包工头蒋某为吕某建房, 在该房一层建好时, 因吊装楼板需要, 蒋某与吊车主王某约定: 由王某用吊车吊装 20 块楼板, 一次性给付其酬劳, 具体吊装事项由王某负责。王某在吊装过程中, 吊运的楼板碰到正在施工的陈某, 致陈某从楼板上摔下, 经诊断其伤情为小腿部骨折。现陈某以雇员受害赔偿纠纷的案由向法院起诉, 要求蒋某、 王某赔偿其损失 7000 元。该案在法院审理过程中, 法院让陈某选择蒋某、 王某中的一个主张权利, 陈某选择了蒋某, 法院遂判决蒋某赔偿陈某损失 7000 元。在履行法院判决后, 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赔偿其支付的 7000 元, 因为蒋某在对王某的选任过程中有过错, 故法院支持判令王某赔偿蒋某 6000 元。 在第一件案件的审理中, 曾经出现过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 蒋某是受害人陈某的雇主, 与陈某之间形成雇佣合同关系, 而王某是陈某受损害的直接加害人, 陈某能够以雇员身份, 要求雇主承担其损害的无过错责任, 也能够要求王某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但不应要求蒋某、 王某承担连带责任, 因为她们并不是陈某的共同侵权行为人。假如陈某选择以蒋某为被告, 则不能再起诉王某, 否则即违反”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 另一种观点认为, 陈某是在雇佣劳动期间受到损害的, 其既能够要求蒋某承担违约责任, 也能够要求王某承担侵权责任, 但只能行使一个请求权。而王某是陈某的直接侵权人, 因此假如蒋某的赔偿不足以补偿陈某的损失, 陈某还能够向王某主张赔偿, 为了审理方便, 法院能够将两个诉合并审理, 根据被告过错的大小, 分别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两个诉所基于的法律关系不同, 原告的诉求不同, 诉因各不相同, 因此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 第三种观点认为, 陈某能够同时以蒋某、 王某为被告, 法院不能够让原告选择要求由谁来赔偿,如原告不选择, 法院应按不真正连带责任判决。法院审理和判决的结果, 接受的是第一种观点。 该案审判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和最终的判决结果, 均非无可非议, 需要讨论的问题包括: 本案中, 陈某以蒋某、 王某为共同被告向法院主张权利是否恰当?本案案由是否恰当?本案应如何准确定性?涉及该债务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哪些问题?在现有制度修订前司法实践如何进行变通适用?由于这些问题的解答均有赖2下载后可任意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