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重构问题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中国民事再审制度的重构问题 一、 中国民事再审制度的现状 民事再审程序即审判监督程序, 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 发现确有错误, 依法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
再审程序作为一种特别的纠错和救济程序, 是在一般救济手段即一审和二审程序终结之后,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但仍有错误的民事判决和裁定加以纠正的程序
它的弊端主要在于: 第一, 以审判监督权为基础
在中国,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引起再审的三种途径, 但当事人申请再审作为引起再审程序启动的一个重要途径, (也能够说是实质途径), 当事人却没有启动再审程序的权利, 再审仍是法院、 检察院行使审判监督权力的程序
从法理上说, 民事诉讼法属于私法的领域, 更强调的是意思自治, 国家一般不应干预或尽可能少地干预
作为裁判者的法院实施过多的干预, 容易导致自身定位的不明确;而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实施过多的干预, 则可能破坏当事人双方平等的诉讼地位
第二, 申请再审的次数无限导致诉讼秩序混乱和诉讼的不经济
由于现行法律对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无论在对象、 理由与时限上均无明确的限制, 因此不论什么时候, 不论当事人的意思如何, 只要发现裁判确有错误, 都能够提审或再审
而且, 由于检察机关拥有充分的启动再审的权力, 许多当事人放弃了正常上诉权的行使, 把主要精力投入到不需要支付诉讼费的检察机关的抗诉监督上
由于上述原因, 近年来, 再审案件逐年上升, ”有的案件经过六次审判, 最终还是回到最初的结果, 有的甚至出现七八次审判”
第三, 司法效率低下
时间限制过于宽泛的申请再审带来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
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再审的时效问题, 有的案件历时几年、 十几年, 不但当时作为案件基础的法律关系已经变更或不复存在, 而且由于难于取证导致案件的审理非常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