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重构问题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中国民事再审制度的重构问题 一、 中国民事再审制度的现状 民事再审程序即审判监督程序, 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 发现确有错误, 依法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再审程序作为一种特别的纠错和救济程序, 是在一般救济手段即一审和二审程序终结之后,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但仍有错误的民事判决和裁定加以纠正的程序。它的弊端主要在于: 第一, 以审判监督权为基础。在中国,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引起再审的三种途径, 但当事人申请再审作为引起再审程序启动的一个重要途径, (也能够说是实质途径), 当事人却没有启动再审程序的权利, 再审仍是法院、 检察院行使审判监督权力的程序。从法理上说, 民事诉讼法属于私法的领域, 更强调的是意思自治, 国家一般不应干预或尽可能少地干预。作为裁判者的法院实施过多的干预, 容易导致自身定位的不明确;而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实施过多的干预, 则可能破坏当事人双方平等的诉讼地位。 第二, 申请再审的次数无限导致诉讼秩序混乱和诉讼的不经济。由于现行法律对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无论在对象、 理由与时限上均无明确的限制, 因此不论什么时候, 不论当事人的意思如何, 只要发现裁判确有错误, 都能够提审或再审。而且, 由于检察机关拥有充分的启动再审的权力, 许多当事人放弃了正常上诉权的行使, 把主要精力投入到不需要支付诉讼费的检察机关的抗诉监督上。由于上述原因, 近年来, 再审案件逐年上升, ”有的案件经过六次审判, 最终还是回到最初的结果, 有的甚至出现七八次审判”。 第三, 司法效率低下。时间限制过于宽泛的申请再审带来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再审的时效问题, 有的案件历时几年、 十几年, 不但当时作为案件基础的法律关系已经变更或不复存在, 而且由于难于取证导致案件的审理非常艰难。 第四, 申请再审的主体无限严重影响了生效裁判稳定性, 损害司法权威。法院作出生效裁判之后, 与之相关的法律关系趋于稳定, 涉及的相对2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人也因此继续展开民商事行为。然而中国现行的民事再审程序没有严格规定申请再审的主体, 利害关系人能够持新的证据、 事实提起再审;法院能够依职权对本院裁判有误的案件进行再审;检察机关能够对同级法院审理的案件依法行使监督权, 以抗诉的方式要求法院对案件再审。使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 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