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采用,适用公司安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Integrated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 tants GB16297-1996 代替GB3548-83、GB4276-84、 GB4277-84、GB4282-84、 GB4286-84、GB4911-85、 GB4912-85、GB4913-85、| GB4916-85、GB4917-85、 GBJ4-73 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 国家环境保护局 1996-04-12 批准 1997-01-01 实施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 33 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 1997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 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 33 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 1.2.1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 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 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 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 GB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