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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流行性流感的防范共享流感病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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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流 行 性 流 感 的 防 范 :共 享 流 感 病 毒 A/PIP/IGM/2 Rev.1 以 及 获 得 疫 苗 和 其 它 利 益 2007 年11 月16 日 政 府 间 会 议 临 时 议 程 项 目 2.1 总 干 事 的 报 告 综 合 进 展 报 告 1. WHA60.28 号决议“大流行性流感的防范:共享流感病毒以及获得疫苗和其他利益”要求总干事,除其他的以外,与会员国密切协商,确定并建议一些框架和机制,以确保公平合理分享利益。本报告概述了为执行该决议以下段落所采取和计划采取的行动:2(1)关于框架和机制;2(2)关于建立国际疫苗储存;和 2(3)关于公平合理地分发疫苗的机制和准则。 确 定 共 享 利 益 的 框 架 和 机 制 ( WHA60.28 号 决 议 , 第2(1)段 ) 共 享 和 获 得 利 益 的 原 则 2. 经与会员国密切协商,现已就共享和获得共享流感疫苗所产生的利益的指导原则达成共识。一些文件中都贯彻了这些原则,包括 WHA60.28 号决议第 2(5)(a) – (h)段,以及共享流感病毒和序列数据1的最佳做法(2006 年 9 月经世卫组织流感大流行专题小组核准2)。如本报告所反映,这些原则即为拟定和实现病毒共享的目标。 利 益 的 定 义 3. 在大流行性流感防范的背景下,确定有大流行可能的流感病毒则带来获得利益的问题。在讨论由世卫组织所提供或协调的利益时,采用了以下标准:与流感监测、风险评估或控制/应对有明确的既定联系;受益国表明需要该利益;世卫组织对确立、确保和交付该利益的过程实施监督。 1 文件EB120/Inf.Doc./3。 2 文件WHO/CDS/ESR/GIP/2006.5。 A/PIP/IGM/2 Rev.1 2 4. 基于这些标准,利益可以是: • 通过危险评估加强全球公共卫生安全; • 获得和转让流感疫苗开发和生产技术; • 加强国家能力;以及 • 通过建立储存和/或提供药品、个人保护装备和应对疾病暴发期间所需要的其他供应品来改进风险管理;非商业性诊断检测和材料;流感疫苗和辅助用品(比如,注射器)。 全球公共卫生安全 5. 疫苗共享所产生的最重要的利益之一是:世卫组织能够按照《国际卫生条例(2005)》的要求,对出现具有大流行可能性的流感毒株的全球风险进行持续的评估。这项全球公共卫生利益最低限度需要具备以下条件:获得尽可能广泛的一系列正在传播的流感病毒;最先进的流感实验室和专家;以及及时向各国提供反馈以利应对的信息系统。源自风险评估的信息能够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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