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盈盛两全保险C 款 (分红型) 条款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007 年12 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一部分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太平盈盛两全保险C 款 (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批注,以及经您与我们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文件。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1]合同。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 60 天至 60 周岁[2]。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第三条 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假设每年交 3 万,该基本保险金额即为 3 万) 第四条 保险责任 一、生存给付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3]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每个保险单周年日[4]的当天零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给付生存给付金。(假如交了 10 年总计 30 万保费,生存给付金为每年 3 万*10%*10 年=3 万,要注意,是累计 30 万 10 年所得!!如果这笔钱存银行定期,或者做 10 年的定投,该是多少?总不至于比 3 万少吧?) 二、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身故所在交费年度数[5]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简单讲,就是死亡的话,拿回的是投保人自己所交的保费) 三、交通意外身故特定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因乘坐本合同第二十八条所定义的公共交通工具遭遇意外伤害事故[6],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在给付第二项身故保险金的同时,再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身故所在交费年度数的 2 倍给付交通意外身故特定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如果投保人 自 己 驾 车 或 做 其 他 私 家 车 出 意 外 的 , 无 法 理 赔 , 另 外 , 仅限 于 公 共 交 通 意 外 , 只 有 死 亡 才 可 赔 付 , 伤 残 不 能 赔 ) 四 、 满 期 生 存 保 险 金 在 本 合 同 保 险 期 间 内 且 本 合 同 有 效 , 如 果 被 保 险 人 在 本 合 同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