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盛世蓝盾健康保障委托管理 合同文本 (2 0 1 0 年 6 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太平盛世蓝盾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产品合同文本 第 1 页 共 8 页 委托人: (以下简称“委托人”) 注册地址: 受托人: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浦东新区民生路 1399 号 邮编:200135 委托双方本着公开、公平、自愿、诚信的原则,在双方友好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委托人委托本公司为其提供健康保障委托管理的有关事项,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订立《太平盛世蓝盾健康保障委托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并郑重声明共同遵守。合同内容如下: 第一条 委托管理合同的构成 本合同由委托管理合同文本及与本合同有关的申请文件、被保障成员名册、声明、批注、附件、或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正本与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第二条 委托管理基金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进行健康保障管理的基金金额为人民币 (大 写 ) 元 整 ,并保证 委托管理基金的合法 性 。 第三 条 委托管理账 户 设 置 本公司为该 健康保障管理基金设 立团 体 健康账 户 及个 人健康账 户 ,并根据委托人的规定,将 托管资 金分配 到 相应 的账 户 中。 第四 条 被保障成员 根据委托人约 定,本公司将 委托人所 属 的员工 及其配 偶 、子女 或父 母 ,作 为本合同的被保障成员提供委托管理事项的服 务 。被保障成员具 体 以委托人提交 的并作 为附件列 于 本合同的成员名单 为准。 第五 条 委托管理期 限 本合同委托管理期 限为一年 ,自 年 月 日 零 时 起 至 年 月 日 二十 四时 止 。委托人应 于 本合同生效之 日 前 将 委托管理基金缴 纳 至 本公司。 本公司将 于 委托期 限届 满 前 六 十 日 内向 委托人发 出 书面续 约 通 知 ,如本公司在委托期 满 时 未 收 到 委托方的续 约 通 知 的,则本合同在委托管理期 限届 满 时 ,自动 终 止 ,本公司将 根据委托人申请,以转 账 方式 退还 委托人团 体 健康账 户 及个 人健康账 户 余 额。 太 平 盛 世 蓝 盾 健 康 保 障 委 托 管 理 产 品 合 同 ...